校教〔2014〕7号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和中心环节,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为进一步落实《高教三十条》(第六条)及《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关于加强课程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校教〔2012〕11号),促进课程教学改革与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一、建设目标
通过开展核心课程建设,旨在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实行教考分离,培养一批结构合理的核心课程教学团队,建成一批教学质量高并具有示范作用的优质课程以及课程组合科学合理的课程群。
二、立项条件
课程建设立项项目应是跨院系、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和专业类的主干课程。同时还要具备如下条件:
1. 要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教学辅助资料等。
2. 教学条件基本具备,相应的实验条件基本满足教学要求。
3. 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有教学研究成果(获奖、项目或论文等),教学管理规范。
4. 申报课程群建设的项目,其课程内容应具有较大的相关性,相互之间可以进行内容的重组与整合。
5. 项目负责人应由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的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能够把握该课程的发展趋势及改革方向。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教务处具体负责课程建设的立项评审组织工作。各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和教务处的通知精神,组织团队进行课程建设的有关申报工作。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课程进行评审,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正式立项公布。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四、课程建设的要求
课程建设应本着充分论证、选择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学院可从优势特色专业中选择部分课程先行试点。具体建设内容体现以下特征:
1. 课程建设应注重教学团队的建设。项目团队成员人数至少5名,团队人员应在职称、年龄、教学经历等方面自然形成梯队形式,任务分工明确,年龄、职称、学缘、学历结构优化,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保证成员在教学交流中各层次的全面性和团队发展的可持续性。
2. 课程内容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的要求,兼顾知识与能力,能反映学科发展的新方向、新成果,前沿性的新内容、新思想、新观点要占课程内容的一定比例,并保持课程内容的更新率。
3. 课程建设要主动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倡导运用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与教学效果。同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注重过程评价、过程考核、逐步建立起多元的考评体系,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4. 课程建设要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验室建设、演示/虚拟/仿真实验实训(实习)建设等。
5. 课程群的建设要考虑课程与课程之间的相关性、课程整合的科学性,学科基础课群还要考虑对不同专业起支撑作用的基础性,实现课程群中课程之间的优化组合。
6. 课程资源建设应参照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的标准进行建设,包括案例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专业知识检索系统、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在线自测/考试系统等。
五、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1. 学校对立项建设的课程,将给予每门课程3万元的经费支持。
2. 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报销。
3. 课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的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及日常管理等。
4. 建设经费采取分期拨款方式,每年拨付总经费的1/3。
5. 中期检查未达到预定目标或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然不达要求的,学校将取消建设资格,不再投入建设经费,并酌情追回已资助经费。
6. 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教学条件;购置国内外优质教材、教学参考书、资料;制作 CAI 课件、电子教案和课程上网及升级;建设资源库;编写教学大纲和其它教学文件;添制有关教具;参加国内有关课程建设的学术会议;发表有关教学研究论文;出版高水平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等。
六、项目管理、验收与评价
1. 学校加大对立项课程的日常教学秩序、课堂教学质量、课程教学改革及效果等情况的监控力度,以此强化对核心课程的质量监控。学生的学习效果是衡量课程教学质量的首要标准,对学生的考核实行考教分离,统考与抽查考核相结合。
2. 立项后的项目在校内各类考核中均以省级教改项目对待。课程教学工作量按照普通班课程教学工作量的1.2倍计算。
根据课程建设需要,可试行小于2合班上课,课程任务可自行分配,可单独设立本课程(群)的实验室(隶属本学院实验中心管理),由项目团队负责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3. 学校将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此类建设课程相应的实验室建设。
4. 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项目年度总结评估,项目组以书面形式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进行公开答辩。
5. 项目完成后,各项目组提交验收总结报告。教务处将组织同行、专家和学生共同参与评审,对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6. 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对待,并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七、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4月